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4月6日,牛某乙将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于某市某区某路某车道内,乘车人杨某丙开启右后侧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甲发生接触,致刘某甲倒地受伤、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牛某乙负全部责任。刘某甲经多家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膝半月板撕裂、肘部开放性损伤等,因经济原因未住院,而是长期多次前往医院复查、理疗,支出医疗费1.1万余元。刘某甲作为专职司机,受伤后长期无法工作。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甲在于雪竹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某乙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1万余元、误工费2.8万余元、护理费1.8万元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金额的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误工费方面,因刘某甲提交的病休证明与误工证明存在矛盾,且自述工资发放情况前后不一,保险公司拒绝认可;营养费、护理费要求按较低标准计算;交通费、维修费认为证据不足;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医疗费,结合发票及长期就医记录,法院支持1.1万余元;关于误工费,虽证据存在瑕疵,但考虑到事故确导致其休假必要,结合鉴定意见酌情支持1.5万元;关于交通费、维修费,法院根据票据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五百元;营养费、护理费依鉴定意见分别支持三千元、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刘某甲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牛某乙负担鉴定费二千余元及部分诉讼费。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误工费证据存在瑕疵、前后陈述不一的危机,于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补充社保记录、银行流水及公司证明,最大程度还原当事人因伤停薪的客观事实。在庭审中,于律师紧扣鉴定意见与长期就医记录,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交通费的不合理扣减主张,成功争取到法院对各项损失的合理认定,切实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