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雪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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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竹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撤诉

发布者:于雪竹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9-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141265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某委托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于雪竹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对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建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现有的证据链条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与专业的法律评估。在深入了解原告的核心诉求与被告的实际情况后,于雪竹律师与原告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客观分析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举证责任、时间成本以及执行风险。经过综合研判,于雪竹律师认为,在当前的诉讼阶段,通过调整诉讼策略、适时申请撤诉,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并为双方后续通过非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保留空间。在律师的专业建议与协助下,原告梁某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在程序审理阶段的核心焦点在于: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需要依法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于雪竹律师在协助原告准备并提交撤诉申请书的过程中,严格把控程序合法性,确保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自愿的意愿表达,并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本案撤诉未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符合民事处分原则。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梁某负担。本案至此程序终结。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于雪竹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劳务合同纠纷,于律师并未盲目推进诉讼,而是通过全面审查证据与深入的客户沟通,精准评估了诉讼风险与时间成本。其核心作用在于:一是为客户提供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帮助客户认清诉讼利弊;二是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制定并协助执行撤诉方案,有效降低了客户的诉讼成本;三是确保撤诉程序的合法合规,保障客户依法行使处分权。于律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于雪竹律师,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1110120********2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