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解某甲在某艺术中心购买60节钢琴课程,花费1.4万余元,后又受让11节转课。该中心后搬迁至某商场,于2024年10月突然关门停业并解散学员群。解某甲多方投诉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合同,并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某贸易公司、某置业公司及黄某连带退还剩余费用1.5万余元及赔偿损失3000元。某文化传播公司抗辩称其非合同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为某贸易公司,且原告课时已逾期。某置业公司抗辩称其仅为商铺出租方,已尽风险提示义务,且原告购课行为早于商场开业,与其无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相对方及应否承担退费责任;第二,某贸易公司、某置业公司及黄某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维权损失赔偿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调查支付记录,收款主体为某文化传播公司,故认定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门店倒闭无法履约,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经核算未消费课程,某文化传播公司应退还1.5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要求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某置业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无违规情形,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黄某曾书面承诺对某文化传播公司预付卡业务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某文化传播公司退还1.5万余元,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作为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要求多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于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梳理公司股东变更及实际经营情况,有力抗辩公司并非实际经营者且原告课时已逾期,成功阻断原告将品牌标识展示等同于经营主体同一的错误逻辑。同时,于律师协助法庭查明收款主体与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法院依法厘清各被告责任边界,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连带赔偿,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涉诉风险与经济损失。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