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蒋某曾就职于被申请人某公司。2025年6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及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等情形,遂委托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于雪竹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蒋某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万余元;2.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工资1万余元;3.支付2024年6月11日延时加班费六十余元;4.出具离职证明;5.支付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二千余元。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本案后,由仲裁员独任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解除与蒋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第二,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蒋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延时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三,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为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于雪竹律师结合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充分论证了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及薪酬支付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明确了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出具离职证明的诉求,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蒋某人民币1.2万元,支付至蒋某原工资卡内;二、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27日解除;四、蒋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再就劳动争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双方的维权成本。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于律师全面梳理了蒋某的考勤、工资及沟通记录,精准锁定某公司违法解除及欠薪的关键证据,为谈判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于律师准确评估了仲裁请求的支持率与时间成本,建议当事人以促成调解、快速获赔为核心目标,适时调整心理预期。最后,在庭审与谈判中,于律师据理力争,向对方清晰阐明违法成本,最终成功促使某公司同意支付1.2万元补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高效化解了劳动争议,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