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部某甲于2014年12月11日入职某公司朝阳分公司,担任高压配电值班岗位,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后于2023年12月1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1月8日,部某甲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委托于雪竹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求某公司朝阳分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3万余元、2014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1日综合工时延时加班费3.7万余元、2023年度年终奖金四千余元、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五千元,以及2020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饭补费1.9万余元。某公司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五项仲裁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年终奖金。部某甲主张公司每年固定发放,某公司朝阳分公司则主张未约定且视效益而定。
第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部某甲主张每年应享10天年假,已休5天;公司主张其每年仅享5天且已休完。
第三,关于饭补费。部某甲主张每月有三百余元饭补,后因食堂问题未就餐要求折现;公司主张无此约定。
第四,关于未足额发放工资。部某甲主张因同事纠纷受伤请假及后续正常出勤导致工资差额,并提交考勤表等证据;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且超时效,不认可证据。
第五,关于延时加班费。部某甲主张执行综合工时制,每月工作180小时存在延时加班;公司认可综合工时制但主张按季度计算,不存在延时加班。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年终奖、年休假及饭补费,部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或其主张的年假天数,故不予支持。关于未足额发放工资,部某甲申请仲裁时已超用人单位保存工资记录两年期限,其提交的考勤表等证据无公司确认痕迹且未证明申请病假,故不予采信。关于加班费,部某甲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无公司确认痕迹,公司不予认可,故对其加班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驳回部某甲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对某公司朝阳分公司为终局裁决。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严谨的专业素养与尽责的服务态度。在证据组织方面,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考勤表、排班表等关键证据,力求还原加班及出勤事实。在庭审表现上,于律师围绕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年休假法定天数及饭补费发放惯例等焦点,与对方代理人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尽管因客观证据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导致仲裁请求未获支持,但于律师在案件前期进行了详尽的法律风险预判,并在庭审中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敬业精神。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