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玩具公司实际经营人焦某甲与法定代表人罗某丙等人,在未经某文化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底至2024年2月期间,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工厂内,组织生产、销售假冒的“温度”等系列盲盒玩具。该公司经理彭某乙全面负责生产,刘某戊受雇担任组长,主要负责根据图纸设计玩偶样板及调色工作。该团伙销售金额达400万余元。2024年2月,公安机关查获该工厂,现场起获假冒玩具2600余个及大量半成品、包装盒、模具等。公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戊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考量。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缺乏侵权主观故意。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认定各被告人对造假具有主观明知。针对刘某戊的量刑,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戊系基层务工人员,对侵权认知低,仅负责调色,无决策权,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处罚。法院需审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与作用,以准确界定主从犯及量刑幅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戊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刘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戊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扣押在案的侵权制品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首先,通过梳理证据,明确刘某戊仅负责调色环节,不参与公司核心经营与销售决策,成功为其争取到从犯认定。其次,强调刘某戊系基层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于律师的专业辩护促使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使刘某戊获得一年九个月的较轻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雪竹律师